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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网民咨询有关规划拆迁问题的较多。因我局的职能只负责拆迁红线的划定,具体什么时间实施要根据政府年度实施计划,由城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同时由于您所咨询的具体位置在规划图上是很难反映的。为了您咨询的问题能有较准确的答复,请您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以便与您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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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投诉的事件处理要多长时间

连续两天我们就违规建筑安置楼影响我家房屋地基问题找到贵局解决问题,连续两次将我们推至岳塘区规划分局,在核实联合村安置楼确实未按规划图纸建房后只给了我们一个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联系上后对方只回复现在未在湘潭,不能处理。今天又去规划局,还是同样的待遇,推来推去,到底这个事情谁来负责?建房工地我们只能请假看守制止施工,请问市也好,区也好,规划局谁来管???最后只让我们找岳塘区规划分局401的领导,守候一下午未见人,找相邻办公室领导只推委找相关负责人。到底谁来负这个责???我们恳请贵局能快速解决此事,不是拖延,不是推委。也不希望在此留言,给我们的答复还是“找相关负责部门”等等此类推委的回复,谢谢!

发布时间:2009-08-06


管理员回复:
关于您的留言我们已向相关部门反映,并收到岳塘分局的回复,内容如下:
2009年8月15日,我分局收到市局转交的投诉单,关于霞城乡联合村安置楼未按规划图纸建房影响村民李正东的房屋地基。8月17日,我分局及时派人赶到工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霞城乡联合安置楼系湘钢扩建工程安置用房,由湘城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于2008年在我规划局办理了建房相关手续。投诉人李正东系霞城乡联合村村民,2003年因湘钢“500万吨扩建工程”老房被拆,乡政府同意安置分地重建房屋,因当时李正东无钱建房,所以一直等到2008年9月才将现在的房屋建成。而联合安置楼的施工红线图上,当时并没有查勘到李正东现在的房屋。而李正东的新建房屋并未在我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乡政府的批准,严格讲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根据我局人员现场查勘湘诚建设集团公司所建安置楼140D栋,是按规划要求建设,并没有违反图纸施工。但现在的140D栋的房屋离李正东的房屋基脚只有几米的距离,所以对她的房屋也有一定影响。为了使双方矛盾不再激化,能让联合安置楼顺利完工,乡、村及有关部门领导将尽快同湘诚建设集团公司及投诉人李正东做好协调工作。
 

回复时间:2009-08-07

主题:关于楼间距国家标准的咨询:

       请问,新建筑与旧建筑(均为居民楼)之间的楼距基于通风、采光等需要,有无最低的下限要求?是否存在全国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如无同一标准,则我市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另外,对于该标准的测定是否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可否介绍一些简易便捷的方法由居民自行作一个大致的测算?

      盼复!多谢关注!(联系电话13873203498)

发布时间:2009-08-03


管理员回复:
    根据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按照大寒日在有效日照时间(8时-16时)内主要房间满窗日照时数≥2小时,旧城改造项目≥1小时。具体日照时间的测量应由专业部门采用专业的软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纬度进行模拟日照分析后得出。
    为了计算简便我市多层、底层住宅的南北向平行间距一般采用南向建筑檐口高度的1倍作为间距。具体规定请参阅《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回复时间:2009-08-04

主题:代办的国土证上的面积和使用面积不一样?

湘潭易家湾圆梦园小区给业主代办的国有土地适用证上土地使用面积怎么和房屋面积一样?并注明(1~3层),此面积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吗?

发布时间:2009-06-04

主题:为什么我们没有安置补偿?

我是岳塘区霞城乡五星村胜利组村民,所住房屋被今年湘钢扩建项目征用,在本次安置补偿中,一家三口因有两人没有分到责任田而得不到任何安置补偿(注:我村于2000年分田,我的妻儿系2005年将户口迁至岳塘区霞城乡五星村胜利组,系正常婚迁),请问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发布时间:2009-06-04


管理员回复:
您好:请到岳塘区项目指挥部进行询问。

回复时间:2009-06-04

主题:请问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怎么理解...

请问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怎么理解。我单位办公室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合法吗?超过的时间没有加班费,是否合法请查证处理。给我们应该有的休息时间。

发布时间:2009-06-04


管理员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延长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的,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内提供的劳动,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但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的投诉,有权责令其改正。

回复时间: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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