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依据的通知
湘潭市规划局文件
潭规字[2010]01号
关于印发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依据的通知
各分局、执法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现将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依据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潭规字〔2009〕34号“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附:
1、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对违法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4、不依法履行报送竣工资料义务;
5、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6、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附件一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前,应当组织听证。
附件一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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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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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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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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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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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幅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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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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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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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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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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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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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条、和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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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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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前,应当组织听证。 |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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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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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第51 条、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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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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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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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违法编制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二 违法编制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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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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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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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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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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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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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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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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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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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编制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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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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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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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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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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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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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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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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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不依法履行报送竣工资料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附件三 不依法履行报送竣工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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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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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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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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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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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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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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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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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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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行报送竣工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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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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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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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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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不依法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且拒不改正的,一个项目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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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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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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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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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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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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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四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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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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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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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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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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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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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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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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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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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工程建设或临时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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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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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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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3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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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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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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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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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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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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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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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附件五 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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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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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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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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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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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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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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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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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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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工程建设或临时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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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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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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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镇、乡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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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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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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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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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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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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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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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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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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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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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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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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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幅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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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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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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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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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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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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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
第64条;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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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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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工程总造价的6%处罚。1、满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规定,但不能满足已经核定的城乡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的。2、擅自变更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内容,但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0%处罚。1、两年内连续累计达到3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的。2、拒不履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停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义务的。3、防碍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公众反映强烈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工程总造价的2%罚款。
1、占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2、局部达不到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强制拆除损失大或不便实施强制拆除时,没收实物或者按市场价格没收违法部分的违法收入。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4、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的,当事人缴纳被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后,方可给予完善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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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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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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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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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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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编制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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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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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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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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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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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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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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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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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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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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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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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履行报送竣工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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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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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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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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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不依法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且拒不改正的,一个项目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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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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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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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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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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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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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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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工程建设或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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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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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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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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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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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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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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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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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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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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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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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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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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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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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自由裁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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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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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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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工程建设或临时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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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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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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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镇、乡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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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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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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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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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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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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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二款(假设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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