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湘潭市城乡规划局政务网>> 政策法规-->正文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新规5月施行

作者: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3日
【字体: 打印文章
 

新《防震减灾法》施行

51日起,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防震减灾法》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于已建成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消防法修正案对建筑消防做出专门规定

5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消防法还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法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法还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出台门弄号管理办法

为了使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速度,上海市专门制定了《上海市出台门弄号管理办法》,并于51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上海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吉林省立法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5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财政状况和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范围和保障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林业、煤矿等独立工矿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保障。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改造项目,应当在规划、土地出让条件中保证,将占规划建筑面积5%的面积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不应超过50平方米

辽宁省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

51起,《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规定明确,农民工工资发放过程中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不得由包工头或金融机构代发,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任意拖欠或者克扣。企业在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到指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辽宁省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立法

51日起,《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先由局管理股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局管理股备案存档;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监察组和管理股成员共同参加,局管理股存档;所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由局监察组负责监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五一实施

51日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最终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起完全的投资责任。

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没有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按照规划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凡摊入商品住房成本的,属于业主共有;未摊入的,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可以赠予全体业主,也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但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居民未拿房本也可为业主

5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合法占有房屋的人,也将被视为业主。此外,小区业主还有权决定在共有道路、场地上停放机动车辆是否收费,收益亦为业主共有。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形式,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物业服务价格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

贵州省房地产捂盘惜售将获10万元罚款

根据5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同时公开销售,如实公布销售情况,不得分期分批销售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房产测绘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测量规范的房产测绘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买受人缴纳的定金,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定金协议。定金协议应当明示定金的法律后果、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增加买受人义务、限制买受人权利的其他内容。

《云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51起,《云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生效施行。条例重点解决了由于以往没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导致部分专业和垄断部门多头分割完整的工程勘察设计等问题。

条例规定,对于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将方案设计的草案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招标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设计方案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单位的设计费中支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

无锡市出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5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别作出了清晰界定和明确规定: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都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同时也明确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条例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责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其应当履行的七项职责,并对执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分担,要求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条例还规定严格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等,否则将受到处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湘潭市城乡规划局 承办:湘潭市规划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36号 电话:0731-58552952 Email:webmaster@xtgh.gov.cn
湘ICP备05018428号 技术支持:湘潭市规划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 网站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