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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转让税调整 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让全额征

作者: 来源:长沙晚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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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让全额征营业税。昨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据悉,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另悉,自2010年1月1日起,去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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