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乡规划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潭规协字[2010]1号
为促进城市城乡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湘潭市城乡规划协会章程》第33条、34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的标准:
1、单位会员2000元∕年;
2、常务理事所在会员单位5000元∕年;
3、协会领导所在会员单位10000元∕年。
第二条 缴纳会费的单位,于每年的3月上旬,向湘潭市城乡规划协会缴纳会费。
账号名称:湘潭市城乡规划协会
账 号:43001507063052501053
开 户 行:湘潭市建设银行和平桥支行
第三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后,可享受如下权利:
1、优先参加湘潭市城乡规划协会组织的活动;
2、优先获得湘潭市城乡规划协会印发的各种资料、信息;
3、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
4、优先提供需要协会帮助协调的服务;
5、享受其它可以实行会员优先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一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使用范围:
1、协会活动开支的补贴,包括各种会务费、调研考察学习费;
2、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和技术交流、技术讲座、技术培训的费用补贴;
3、刊物、编印协会资料所需费用;
4、常设机构的办公、业务费用;
5、协会所需的其它经费开支。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1、协会会费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协会开设独立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3、协会工作机构,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开支5000以上的必经讨论通过方可开支;
4、协会的会费开支使用受理事会监督,秘书长每年分两次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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