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期] 湘潭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前公示

分区控制图

电子屏广告规划图

公益广告规划图

立柱广告规划图

临时广告(路侧、围墙)规划图

道路设施广告规划图
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加强湘潭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并从城市景观要求的角度编制湘潭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主管部门提供可操作性强的、利于掌握执行的技术依据。
第1.2条 湘潭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区范围:湘潭市主城区,北至九华工业园,东临京珠高速公路,南到湘江,西达西二环路,东西宽约
第1.3条 本规划年限为2008—2012年,规划年限取5年。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内容
本次规划主要从管理操作方便的角度进行分类。将户外广告分为:公益广告、商业广告、临时广告三大部分,八种类型,具体为:
公益广告、电子屏广告、立柱广告、建筑物广告、道路设施广告、路侧广告、围墙广告、店面招牌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规划分区
第3. 1条 分区原则和要求
按“三区七类”的规划设想,将湘潭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按空间地域和空间使用性质划分为禁止区、引导区、展示区三类控制区(详见分区控制规划图) ,具体原则如下:
城市商业区——人口密集,人行速度慢,广告价值高。商业本身也需要广告业的支持。因此规划中应加强其繁华热闹的空间景观特色。允许各类广告类型的设置,形成商业和广告设置的展示区;
各级配套商业区——大多交错布置于其他城市功能区内,建筑体量较小。规划中应该禁止大型商业广告设置,允许小型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临时广告设置;
城市交通枢纽区——流动人口密集,人车流量大、速度快,广告价值高。但大量的广告设置会影响交通的安全,而且大型交通设施往往是城市的标志形象。因此规划中应采用减少数量、加大尺度、提高价位的对策。有控制的引导设置;同时安排宣传城市特色的公益广告位置。
体育娱乐区——特定时段内流动人口密集、人车流量大,人行速度慢,广告价值高。而大型体育娱乐设施往往也是城市的标志形象。大量的广告设置往往会影响此类公共建筑的形象美。因此规划中应采用控制数量、引导尺度、提高价位的对策。有控制的引导设置;在活动期间允许临时广告的设置;同时安排全民健身方面的公益广告位置;
绿化休闲、市民广场区——休闲人口密集,尽管他的特点也具有广告设置的价值条件,但是城市规划中设置绿化和广场的目的在于让人休闲放松、接触自然。因此规划中应采用严厉的管理措施,严禁商业广告的设置;但是应该安排提高市民素质方面的公益广告位置;在活动期间允许临时广告的设置;
文物古迹、风景旅游区——休闲人口密集,也具有广告设置的价值条件,但是城市规划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历史和自然原貌。避免受到商业景观的同化、保持各自景观的原汁原味。因此规划中应采用严厉的管理措施,严禁商业广告的设置;但是应该安排保护环境、提高市民素质方面的公益广告位置;
各级行政办公区——应体现庄严肃穆的办公形象,避免受到商业景观的侵染。因此规划中对办公空间应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安排宣传政策方面的公益广告位置;
生产、生活区——人流具有上下班交替集中的特点,应保持适合生活、生产相适宜的安静、高效的空间景观特色。禁止大型商业广告的设置;允许临时广告和小型公益广告位设置;
城市过境交叉口、出城口区域——一般处于城市边缘,人流量少、车流量大;城市规划的目的在于加快车行速度和通行能力;因此应该禁止密集和小尺度设置;避免对交通的影响。采用控制数量、引导大尺度广告位设置。安排宣传城市特色方面的公益广告位置。
第3.2条 展示设置区:
设置范围:主要是指城市商业区、各级配套商业区空间的范围。
第3.3条 引导设置区:
设置范围:主要是城市交通枢纽、体育娱乐区、城市过境交叉口、出城口区域的范围。
第3.4条 禁止设置区:
设置范围:主要是指绿化休闲、市民广场区、文物古迹、风景旅游区、各级行政办公区、生产、生活区范围。
第四章 户外广告管理通则
第4.1条 户外广告设置一般性规定
1.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2.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室外空间中同一地段的户外广告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
4.户外广告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应选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
5.户外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
6.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等;
7.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
第4.2条 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性规定
户外广告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设置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在禁止设置之列:
第
(1)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公共标识设施;
(2)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上空,净度低于
(3)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上和地下过街通道出入口上;
(4)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5)在宽度小于
第
(1)在公交候车亭、电话亭以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等设施
(2)设置于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
(3)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第
(1)位于禁止设置区内的建筑物上设置的;
(2)不符合1:3-4的外部空间尺度的区域设置;
(3)在建筑玻璃幕墙上设置;
(4)在建筑高度超过
(5)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
(6)在危险建筑物上设置。
第
(1)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者会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会影响绿化生长的;
(3)遮挡城市公共绿地景观的。
5.在透空围墙设置时,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6.设置于下列区域内:规划确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学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
第五章 商业广告设置规划
第5.1条 电子屏广告设置规划
第
1、电子屏广告设置应符合设置分区要求;规划控制在人流特别密集、大型活动频繁的市级商业中心、体育中心、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位置设置。
2、电子屏广告设置应符合通用规定;
3、电子屏广告设置应符合空间尺度和景观要求:电子屏广告必须设置于正面有不少于
第5.2条 立柱支撑广告设置规划
第
(1)符合设置分区要求;主要特点是人车流量大的无依托区域,控制不好容易影响周边用地和建设。规划控制在市内的商业区、体育娱乐区、交通枢纽、桥头和过境交叉口、桥头、出城口等位置:
(2)符合设置通用规定;
(3)符合空间尺度要求:广告各幅面的正面视觉距离有不小于350
第
(1)立柱广告的选址必须符合立柱式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要求;
(2)立柱广告的设置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尽可能远离高压走廊,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道路两侧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
(3)立柱广告造型须平稳,广告牌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
(4)高速公路及交通性干道两侧立柱广告外型应基本统一,城市广场、商业街、娱乐场所等商业中心地段的立柱广告造型允许多样化;
(5)广告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
(6)沿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立柱式广告牌间距宜在1.1~
第5.3条 道路设施广告设置规划
第
(1)道路设施广告应该符合设置分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分段控制的原则;
(2)符合户外广告通用规则
第
1、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张贴栏的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面不得设于候车亭、电话亭的顶部;
(2)广告牌面不得超过张贴栏栏面范围。
2、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广告牌面不得伸入车行道范围;
(3)每杆设置广告数量不得超过2幅。
3、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及商业步行街上设置的小型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小型广告的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商业步行街宽度不得小于
(2)广告牌面下缘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3)广告牌面不得伸入车行道范围。
第5.4条 建筑物广告设置规划
第
1、符合分区要求;规划控制在展示设置区和引导设置区;主要分布于商业建筑,数量多,控制不好对城市景观影响大。
2、符合设置通用规定。
3、符合空间要求:广告幅面的外部空间尺度符合高宽比(广告总高度和空间平面尺度)1:3-1:4的空间区域。
4、建筑立面为玻璃幕墙的,禁止设置非镂空的贴面形式的建筑立面广告。
5、造型复杂的建筑立面禁止设置立面广告。
6、平行建筑墙面广告和垂直建筑墙面广告不得在同一建筑的同一立面同时设置。
7、建筑立面广告支架不得裸露。
8、建筑立面广告不得重叠设置。
9、立面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洞和通风口,不得影响采光及消防安全。
第
1、按栋为单位进行控制.主要控制位置见下图:
[1-1] 高层主体墙面
[1-2] 高层山墙面
[1-3]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主体墙面或屋顶
[1-4]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 山墙面或屋顶
[1-5]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外墙垂直设置广告位
[1-6] 二层窗户
[1-7] 一层门楣(店面招牌)
[1-8] 主入口
2、[1-1]高层主体墙面、[1-2]高层山墙面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3、[1-3]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主体墙面或屋顶、[1-4]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 山墙面或屋顶设置广告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同一立面成组广告设置须规格、形式一致,集中布置;不得单独在建筑物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2)依附于建筑物主立面的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墙面面积1/3; 依附于建筑物山墙的广告应占满整幅墙面,或者占据不得大于1/3的山墙面面积;
(3)广告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
(5)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
(7)建筑物广告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
(8)不同时符合控制分区、通用规定和空间尺度要求的地区禁止设置屋顶广告。
4、[1-5]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外墙垂直设置广告
(1)广告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屋顶平台防护栏或屋顶女儿墙,且距地面不得超过
(2)下端距地面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且距地面不得低于
(3)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得小于建筑开间且最小不得少于
(4)广告的外挑不得超过
(5)广告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
(6)广告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
(7)消防通道上空
(8)广告的上端不得超出附着墙面的上端;
(9)广告高度不得超过
第5.5条 招牌广告设置规划
第
(1)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文明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2)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4)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第
(1)招牌广告属于建筑物广告范围,主要位置集中于[1-6] 二层窗户、[1-7] 一层门楣、 [1-8] 主入口位置;
(2)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
(3)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
(4)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5)建筑物入口处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章 临时广告设置规划
第6.1条 路侧、围墙广告设置规划
第
(1)临时广告位主要用来遮挡城市不良景观,在城市景观得到改善后应该拆除;
(2)节庆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原则;
(3)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围墙美化、临时设置的原则;
第
(1)建筑工地围墙可设置临时广告牌面作为美化,广告设置不得超过围墙高度;
(2)临时广告不得毁坏城市绿化;
(3)临时广告的设置不得占用人(车)行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影响交叉路口的视线,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七章 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第7.1条 设置原则
(1)符合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要求的原则;
(2)符合对市内人口和外来人口宣传作用大的原则;
(3)公益广告选址采用宁精勿滥的原则。
第7.2条 设置要求
(1)公益广告分固定公益广告位和其他广告类型内的公益广告;
(3)市内人车密集的商业区、体育娱乐区、绿化休闲区、城市广场区、文物古迹区、风景旅游区、各级行政办公区优先选址固定公益广告位;
(4)外来人车密集的城市交通枢纽、入城口等节点地区优先选址公益广告位;
(5)、规划设置的固定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不得作为商业广告用途;
(6)、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禁止广告位裸露影响城市景观;
(7)公益广告位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广告位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