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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作者:lola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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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湘潭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政府门户网发布了举行《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的公告,通知听证参加人于2011715日参加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会, 2011726日(星期二)上午举行了《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共28名,其中行政相对人有8名,邀请规划和法律方面的专家有3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4名,市直部门有5名,高新区、示范区和县市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方面有8名,共提出30多条意见,而后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一一进行分类和综合研究。现将其意见采纳情况特此说明。

一、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情况说明:

1、对第一条中的依据无文号、依据名称不准确,予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予以采纳。

2、对第二条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包含九华、昭山和天易示范区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上述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统一标准建设,便于公平、规范的管理。

3、对第六条表一关于提高公共建筑的容积率上限、绿地率要求放宽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此类建筑大部分位于城市中心区或者是旧城改造地段,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要求,放宽绿地率要求,有利于增强项目可实施性,集约节约用地,解决停车位等紧迫问题。

4、对第六条表一中提出提高高层住宅用地100以上及高层综合楼的容积率上限,建议降低低层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下限。决定予以采纳,工业用地,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理由:上述建议,有利于增强项目的可实施性,且符合集约节约用地的政策。

5、对第六条 注5 商住综合用地的条款内容修改并放附则中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文字表达更加规范。

6、对第四章建筑绿地的名称改名为绿地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修改后与本章内容更加贴切。

7、对第十条表四工业、仓库的绿地率修改为应大于10%小于20%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规范要求配套。

8、对第十八条表十一中广场面积指控制下限,予以采纳。理由:便于实际操作。

9、对第二十条 “距离大堤的河堤背水坡脚”改成“距离大堤的河堤迎水面坡顶”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确定为“距离大堤的河堤背水面坡顶”。理由:考虑部分河段堤外地势比河堤高,找不到河堤背水坡脚,但应保留河堤应有堤顶宽度。

10、对第三十四条中社区配套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1%,比例过高,予以采纳。理由:市政府的潭政办发[2011]57号文对于社区配套用房做了最新规定,按照人民政府规定要求处理。

11、对第三十九条,建议增加人行出入口宽度,增加人行出入口的宽度要求,予以采纳。理由: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

12、第七十九条对建筑材料控制过严,且执行困难,建议修改。理由:确实存在管理难度,相应放宽要求。

13、对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建议增加公寓的概念,理由:关于公寓的概念分歧一直比较多,有必要明确。第(十三)项中的市政府文件已失效不能作依据,予以删除的意见予以采纳。

14、关于列出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要求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本规定已将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要求在文字中区别表述。

二、未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情况说明:

1、对屋顶绿化不能计入绿地率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考虑我市停车场地建设与多途径增加绿地建设的平衡,鼓励屋顶绿化的政策,及其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六条),宜设置新举措,条文对屋顶花园计入容积率情况作了具体分类并折算系数的处理。

2、关于增加道路绿地的指标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312条,对于道路绿化已经有了明确的技术规定,不必要重复提出。

3、对建筑间距满足日照与间距计算的双控标准建议分区考虑,在示范区的有所不同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示范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个城市内的规划管理和建设标准应一致,便于公平、规范的管理。

4、对增加编制的阶段、组织、审批内容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本规定为技术范畴的规定,不包括管理层面的内容。

5、对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3目中每户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每户建筑面积的18%,认为要求过高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根据住宅设计功能合理性和实际户型计算及其他城市成熟经验,该规定合理,在修订稿中已增加阳台进深规定。

6、对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增加100以上容积率奖励政策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本规定为技术范畴的规定,不包括管理政策层面的内容。

7、对增加环卫设施方面具体要求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本技术规定是在规划层面对环卫设施进行要求,设施具体要求在相关规范规定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技术规定,不应重复提出。

谢谢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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